星期一, 11月 30, 2015

[評] 越來越不想看商周了...

看到商周財富網轉載自My83保險網的文章「【避免理賠糾紛】意外事故診斷書怎麼寫?

以下原文不動的摘錄:
撇步1:病名一定要寫清楚,最好不要寫「OO病」或「OO症」,保險公司會認定是「疾病」而非「意外」而不理賠!
撇步2:先意外還是先疾病?診斷書一定要寫清楚因果關係

撇步3:如果有開刀、動手術,醫囑上最好寫出「手術」字樣,才能獲得手術理賠

撇步4:住院天數盡量寫明「入院日及出院日」, 不要只寫「住X天」, 這樣就會少了出院日那天的理賠金


光看這所謂的四個撇步,一整個就...無名火起...

醫療診斷證明書本來就只寫「客觀的事實/狀態」,本來就不涉及所謂的因果關係,更何況診斷證明書本來就不是設計拿來申請商業保險使用,更不必為了商業保險給付的刁難,而扭曲診斷書的開立法則。

因此由以上法則看,客觀的事實狀態,得了什麼病就是什麼病,是不是「意外」,就涉及「因果關係」,根本就違反開立診斷證明書的原則,所以撇步1撇步2根本故意暗示跟明示保險者為了能順利拿到給付,而指導醫師開立診斷書內涵!

接著談談所謂的撇步3吧。回歸到前一段所謂的開立法則,醫療診斷證明書本來就只寫「客觀的事實/狀態」,做了什麼事情就寫什麼事情,明明只是處置,還要硬凹醫師硬是寫成「OOO手術」,當然處置跟手術之間本來就很難一刀畫清界線,用英文來說吧,處置指的就是Procedure,但是有些比較複雜的Procedure也泛指手術的一種,而手術通常英文的意思就是Surgery/Operation,因此就是很難說清楚。舉個臨床常見的例子吧:某患者因為脖子淋巴結腫大,經過臨床整體評估後,最後決定做「超音波導引下細針穿刺抽吸細胞學檢查」,這個很明顯就是一個Procedure,但是患者就覺得Do Something,覺得生病了,覺得應該從商業保險拿一些$$回來才對,和保險員討論了之後,硬要醫師把一個明明只是個處置硬要凹成手術!真的很令人翻桌的一件事! (搖頭)

最後的撇步4,住院天數,定義本就算住不算出,白話說就是出院那天本來就沒住院阿,是要凹什麼?回歸診斷書客觀證據本就會寫明白「OO月OO日住院,OO月OO日出院」,誰還跟你在那邊慢慢算天數,這別還遇到跨月問題,算天數還嫌麻煩,當然直接寫住院日期跟出院日期阿,根本不需要特別去提醒。但是有些醫院的住院醫療診斷書,本來就會自動程式計算在某一個角落會秀出「天數」,本就無法更改!但就是有保險者為了定義上的多給付一天,在診間吵了半天!令人無言....

所以總結這篇文章...搖頭,不可取。

回歸開頭,醫療診斷證明書只寫「客觀的事實/狀態」,不涉及所謂的因果關係。謝謝觀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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